
计量校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1条 为了规范计量校准活动,计量校准检测公司,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使计量工作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校准(以下简称“校准”),计量校准检测机构,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计量校准检测服务,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校准活动和对校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但是,中国人民1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对其系统内校准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校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我国计量法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时国内尚无“计量校准”一说,只有“计量检定”,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安徽计量校准检测,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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